实验室防爆电气相关要求
日期:2022-01-19 16:06:00发布人:本站浏览数:2702
实验室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种类较多,其使用、暂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易构成爆炸危险区域,该区域内电气设备有哪些要求,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标准进行分析:
一、《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3.1.1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分析:根据本设计规范第3.1.1条,同时结合第1.0.2条,实验室如果存在上述爆炸危险区域,则其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维护等应参考本规范相关要求。
二、《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 91-2019)
9.2.13潮湿、有腐蚀性气体、蒸气、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供配电设备。
9.3.10潮湿、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灯具。
分析:根据该设计标准以上两条款可以看出,实验室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供配电设备及灯具,其中“相应防护性能”虽描述笼统但意义明显,反之,如果在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场所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显然不能满足条款中“相应防护性能”这一要求。
三、《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T/CCSAS 005—2019)
9.5.1 属于爆炸性气体环境0-2区或爆炸性粉尘环境20-22区的实验室,包括通风橱,照明,电气仪表等均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设备;配备相应的防静电措施,操作人员应避免穿易产生静电的内外服装;并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和电炉。
9.5.2 使用低闪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防爆冰箱。
9.5.3 设计专用于储存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的房间或区域,除非经过特殊的评估或论证,否则至少应按照气体危险区域2区的要求进行防爆电器选型及安装。
9.5.4 实验室应定期核查防爆设施与防静电设施的功能有效性并保存相关记录。(实验室防爆电气相关要求)
分析:根据该安全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实验室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橱、照明、电气仪表等均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设备;使用低闪点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防爆冰箱;同时应保证实验室防爆设施与防静电设施的功能有效性。